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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6-06
環保署修正發布「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」 強化空氣品質嚴重惡化因應作為

 

        環保署為加速改善我國空氣品質,繼推出14項空氣污染防制策略及與民間可以再增加解決方案N之議題對焦外,因應秋冬季節中南部空氣品質指標(AQI)超過標準之情形,該署已會銜內政部、經濟部、交通部、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辦理「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」(下稱緊急防制辦法)修正發布事宜,預訂於106年6月9日修正發布。依緊急防制辦法規定,將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等級依污染程度區分為二類別五等級(二級、一級預警及三級、二級、一級嚴重惡化),於空氣品質達嚴重惡化等級前,即提前於預警等級啟動配合及執行自主減產、降載等作為,以可行且效益高之務實作法改善空氣品質。 

        依據我國細懸浮微粒(PM2.5)手動採樣監測數據顯示,102年全國年平均為24微克/立方公尺,103年、104年及105年分別為23.5、22及20微克/立方公尺,已呈現逐年改善趨勢,展現管制成效。但除宜蘭縣、花蓮縣及臺東縣外,其餘縣市年平均值仍超過標準15微克/立方公尺。另外,我國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呈現顯著的空間與季節變化,秋冬季節中南部測站細懸浮微粒日平均值超過標準值35微克/立方公尺站日數比率偏高,達50%左右,改善中南部秋冬季節空氣品質為我國當前空氣污染管制的工作重點。 

        環保署指出,緊急防制辦法係基於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,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,對於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、交通工具使用、學校活動等採取緊急管制所訂定,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之各等級濃度及應變管制作為,主要參考美國聯邦「預防空氣污染緊急事件條例」,美國係結合空氣品質標準、AQI與啟動嚴重惡化緊急應變措施,透過完整系統性之科學基礎理論,依循各污染物長期與短期暴露對健康影響之科學證據制定。以PM2.5為例,係依空氣品質惡化程度制定不同等級(三級、二級、一級嚴重惡化)之應變措施,並隨濃度嚴重程度擴大管制範圍及限制強度。 

        環保署強調,各項污染源管制,係在人員及設備安全無虞之情況下停止、延緩、減少與排放污染物有關之操作,以減少製造過程中空氣污染物之排放,並依發布時之污染物項目,選擇適當之污染源管制,惟(細)懸浮微粒及臭氧項目應一併考量污染前趨物之污染源管制。另若公私場所未能依前述規範設置或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措施,得提出替代之減量方案,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。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,參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等級之警告區域管制要領,根據轄區內氣象及污染源特性,公告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制措施,並納入空氣污染防制計畫。 

        本辦法修正發布令,除張貼於環保署公告欄、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,亦登載於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(http://enews.epa.gov.tw/enews/fact_index.asp),或至行政院公報網站(http://gazette.nat.gov.tw/egFront/index.jsp)下載,歡迎各界瀏覽參閱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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