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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-04-06
降低環境健康危害 7/1有害空污排放強化管制力道

環保署訂定「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(HAPs)排放標準」自110年7月1日起,優先納管22種物種,強化對工廠HAPs排放管制,臺南市轄內相關工廠共228家;今年7月1日起既有製程適用第1階段22種標準,考量業者因應及設備改善時間,其中13種物種自112年7月1日起應符合第2階段標準;若屬新設污染源或製程,110年7月1日起就一定要符合第2階段標準。


有害空氣污染物(HAPs)對健康影響大,臺南市環保局預定於4月底辦理「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(HAPs)排放標準」說明會,告知業者依空污法第25條之規定,為因應環保署公告實施之有害排放標準訂定,業者應於今年7月1日以前,向環保局重新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或辦理異動相關程序。


市長黃偉哲表示,空氣品質良好與否與健康關係大,為避免民眾暴露於空氣品質不佳環境中,廠商在追求事業成長與利潤外,也要重視空氣污染排放的問題,盡可能營造雙贏,企業才能永續發展,請務必應配合法令規範,維護空氣品質與民眾的健康。環保局長謝世傑指出,臺南市超前部署已陸續針對31家工廠進行煙道重金屬鉛及鎘檢測,檢測結果均符合新法規排放標準;未來環保局仍將加強管制工廠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抽驗,以保障民眾健康。

環保局表示,110年7月1日起屬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源者,需符合「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」,違反規定將依空污法處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上2,000萬元以下罰鍰。

環保署多年前即針對氯乙烯、聚氯乙烯等特定行業別訂定HAPs排放標準加以管制,為進一步維護空氣品質,將對所有工廠加強HAPs排放管制,110年2月26日發布「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物標準」,對砷、鎘、鉛、汞等7項重金屬以及甲苯、甲醛、苯乙稀等15項揮發性有機物訂定排放管道及周界標準,以強化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管制,保護民眾健康。

環保局表示,臺南市屬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源者共228家,有鑑於工廠因應及防制設備改善都需要時間,環保署「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」分階段訂定施行日期,110年7月1日起適用第1階段標準,112年7月1日起適用第2階段標準;既有工廠若未能在112年符合第2階段所列較嚴格排放標準值,可於111年7月1日前提出風險管理計畫,經地方環保機關核定後,給延長2年以改善期程。

此外,既有的業者或工廠若提出可符合並優於第2階段標準者,考慮到業者在施工期間可能未能符合第2階段標準,至114年7月1日前可適用第1階段;但新設污染源業者或工廠,110年7月1日起均適用第2階段標準。

 

新聞連結: https://times.hinet.net/news/23280610